公婆以兒媳打胎為由 拒付賠償金屬于違法
兒子因工身亡,公婆卻以兒媳未經同意擅自將胎兒流產處理為由拒絕分配兒子的死亡賠償金給兒媳,兒媳無奈起訴公婆,要求公婆支付實際領取的賠償款277000元的三分之一及利息。近日,五華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共有物分割糾紛,依法判決公婆支付兒媳72761.3元及利息。
案件回顧 兒媳與公婆對簿公堂爭死亡賠償金
在深圳工作的阿梅與丈夫阿遠原本即將迎接他們愛情的結晶,不料一個噩耗卻生生使這個小家庭瞬間支離破碎。
2016年7月6日,阿遠在深圳工作時因意外觸電身亡,不久后阿梅忍痛終止了妊娠。事故發生后,經深圳市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調解,確認阿遠的雇主梁某及孫某共同賠償阿梅及阿遠的父母盧伯夫婦死亡賠償金共550000元,并約定以三期分期付款的方式付至盧伯的銀行賬戶。因阿遠是意外死亡,當地相關政府部門及屋主另外分別補償80000元、20000元,共計100000元給阿梅與盧伯夫婦。上述賠償、補償款中,當地政府及屋主的補償款10萬元已實際支付給盧伯夫婦,但雇主梁某及孫某未按原協議按時支付賠償款,只支付了177000元給盧伯夫婦。因相關賠、補償協議中均未明確該650000元的具體使用或分配方式,且死者安葬后,盧伯夫婦未將已實際收到的277000元分配應得份額給阿梅,致阿梅不滿。經多次協商無果后,阿梅遂于2019年6月20日將盧伯夫婦訴至法院,要求分配已收到的款項277000元中三分之一的份額及利息。
在法庭上,阿梅稱,作為死者阿遠的配偶,她有權利獲得相應的賠償款,公婆一直拒絕支付她應得份額的賠償款,侵犯了她的合法權利。
盧伯夫婦則稱,阿梅未經他們同意擅自將胎兒流產處理,其無權獲得阿遠的賠償金。他們未全額收到賠償款,且安葬費等花費了所有已收到的賠償款,所以不同意阿梅的訴訟請求。
審理結果
終止妊娠與本案無法律意義的因果聯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首先,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親屬所造成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該款項不屬于死者的遺產部分,而應歸死者配偶、子女及父母共同共有的財產。阿梅是死者的配偶,是合法的夫妻關系但兩人尚未生育子女,而盧伯夫婦為死者的父母,故雙方均是阿遠死亡賠、補償金的共同共有人,且在人民調解協議中亦確認阿遠死亡后獲得的賠償款歸雙方共同共有,而非單方占有,現盧伯夫婦領取部分賠償款項后拒不向阿梅分配賠償金的行為既侵犯了阿梅合法的財產權益,也不符合人民調解協議的約定。故阿梅訴請依法分配涉案死亡賠償金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同理,當地政府部門及屋主的補償款共100000元亦基于阿遠死亡所得,故阿梅請求將該款項予以分配,法院亦予以支持。
其次,阿遠死亡后,阿梅自行終止妊娠與本案并無法律意義的因果聯系,且阿梅的上述行為不屬于民法調整范疇,故盧伯夫婦以阿梅擅自終止妊娠為由不同意分配死者的賠、補償款的意見法院依法不予采納。再次,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等分原則處理。因涉案款項既沒有明確約定具體的賠償項目,也未對死者親屬應獲得的份額、方式進行分配或約定,法院根據公平、等分原則,三位親屬平均分配即阿梅與盧伯夫婦各占三分之一份額。最后,阿遠死亡后,其喪葬費用屬于必然發生的費用,雖然盧伯夫婦未能提供具體的花費依據,結合2016年深圳市在崗職工年均工資為117432元/年,法院對阿遠喪葬費依法計算為58716元。扣除阿遠身故后必然發生的喪葬費后,阿梅依法應獲得72761.3元,其余未實際領取的賠償費用,可另案處理。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徐冰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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